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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16-09-19 15:17: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食品函〔2016〕9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标准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科学性、合理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如期向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

  四、相关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认真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确保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进度。

  五、实行问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如期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实行问责,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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