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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剂标准之惑——李可基

 时间:2013-01-17 16:26:00  来源: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作者:李可基
  
  
  李可基,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教授(原北医三院运动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卫生部营养标准委员会委员,国家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评专家。《中国成人身体活动指南》主编,《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慢病预防与控制分会常委、健康风险评估分会委员,中国医师学会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营养学会特殊营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医学科普委员会委员。研究主要涉及水盐代谢、膳食脂肪与疾病、肥胖和能量代谢、运动营养、慢性病与营养、微量营养素与健康、食品健康声称管理、健康信息传播等领域。主持或参加过数十项国际国内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和专著近百篇。


  
食品的安全、质量和营养需要一个评价依据,目前国际上通常的方法是针对本国条件制定相关的标准,我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但是,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我们对国标的理解可能就会有较大差别。近来,“塑化剂”事件沸沸扬扬,其“标准”问题至今令很多人雨里雾里。

  例如,在卫生部去年发的551号函中,给出的食品中塑化剂DEHP的残留限量值为1.5毫克/千克,就被解读为任何食品中的最高限量,超出就是违法。假定如此,这里有两个食品样品,一个是一瓶0.5升的饮料,DEHP含量为1毫克/千克,低于1.5毫克/千克;另一个是50克(0.05千克)重的巧克力,DEHP含量为2毫克/千克,超过1.5毫克/千克。

  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两种食品中DEHP的含量。

  其中,饮料中DEHP的含量=0.5´1=0.5(毫克/千克)

  巧克力中DEHP的含量=0.05´2=0.1 (毫克/千克)

  从这个推导,我们发现,经不超“标”的饮料摄入的DEHP是超“标”的巧克力的5倍。

  由此看出,从科学上讲,551函中规定的塑化剂DEHP的残留限量值1.5毫克/千克也可能存在不足,似乎不宜用来评价产品中塑化剂是否“超标”,不过,究竟是否可行还需要更多的科研证据。

  那么,是不是说这个551函就没有作用呢?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限量规定?我认为,这个还需要更多研究数据来检验。台湾塑化剂事件爆发时,为了应对大陆市场中食品可能存在的塑化剂,我国政府部门及时发函规定了塑化剂的限量值,这个函的确有法律效力,也可以作为应急处理时的约束调节。不过,这个约束效力究竟如何、能否较全面的约束,就需要更多的研究数据。我的这个想法也得到应征。12月28日终于看到官方的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就(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做出说明,称该函中“设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量(台湾地区称为“筛查值”,香港称为“行动水平”),以便于排查发现人为添加的违法行为。虽然作为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为排查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提供了依据。”可见,卫生部这个函主要是为了排除人工添加,并不全部适用因环境等非人为因素而可能存在的塑化剂。不过,很多媒体人并没有明确这个厉害关系,导致在传播过程中存在较大偏颇。

  所以,对于这个函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从技术角度上看,不能简单套用在上述饮料和巧克力等食品的检测结果中;从监管角度上看,这只是个参考,如果查出哪种食品超出限量值,意味着还须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安全风险,而不是不符合规定,更不是违法。

  从这次白酒塑化剂事件来看,这个解释还是有点姗姗来迟。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就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标准时,要多与媒体、普通民众交流,而不是机械地制定标准、公布标准,应该多一些解释、沟通,告诉大家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等等,同时也积极更进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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