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时间:2016-05-10 12:00:4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传真电话:010-63600357,电子邮箱:lisf@cfda.gov.cn。
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邮编100053)。
附件: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