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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时间:2012-12-08 03:06:00  来源: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  作者:徐娇 张妮娜


图片来自gettyimages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甚至仍有上升趋势,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因此,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和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2009 年2 月28 日,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卫生部已依法会同相关部门下发了2010 年度和2011 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具体执行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2010 年2 月,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测管理规定( 试行) 》,统一规划和实施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随后,卫生部根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危害,依法公布了5 批共47 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针对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

2  风险监测的概念和目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其本质就是对食品中各类健康危害因素及其导致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的监测。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尚无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定义。我国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试行) 》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这个定义一是明确了风险监测的范围,即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3 个方面,二是明确了监测是个系统和持续的过程,三是明确了监测结果的可利用性。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一是通过风险监测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科学评价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和食源性疾病对健康带来的危害及其造成的经济负担,为有效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提供技术依据。二是通过风险监测,了解掌握国家或地区特定食品及特定污染物的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开展风险评估并适时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三是通过风险监测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指导确定监督抽检重点领域,评价干预措施效果,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信息。四是通过风险监测指导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客观评价并发布食品安全客观情况,科学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指导消费,增强国内消费者信心,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发展。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监测获得的数据也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3  国际及相关国家开展风险监测简介
 
 
  3.1  国际组织
     

  
1976 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设立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 食品项目( GEMS /FOOD) ,旨在掌握各成员国食品污染状况,了解食品污染物的摄入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贸易发展。目前参与GEMS /FOOD 这个体系的国家和组织达到了70 多个,每个国家都依据本国的情况制定并执行独立的食品污染物的监测计划,中国于20 世纪80 年代加入该体系,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工作。

  GEMS /FOOD 体系要求每个会员国依据本国国情进行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收集相关的污染水平数据,并通过电子网页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给GEMS /FOOD 相关组织,进行污染物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从而了解和掌握国际的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和水平。目前GEMS /FOOD 采用两种形式进行污染物的监测工作,一种为食品污染物的长期的滚动监测项目; 另外一种即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并推广到发展中国家的总膳食调查方式,从而得到膳食水平中污染物的污染状况,更精准地进行污染物的暴露评估工作。总膳食调查和长期的食品污染物监测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沙门菌监测网( WHO Global Salm-Surv,WHO GSS) 建立于2000 年,是WHO 为加强其成员对食源性疾病及食源性病原菌耐药性的监控能力的全球合作项目,成员来自148 个国家的129 个公共卫生机构及794 名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提供实验室和流行病学的培训手册、参比实验室等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已经建立了4 个区域性中心和5 个国家级中心。 

  3.2  美国

  
美国的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测,总膳食调查和其他相关污染物的长期监测。农药残留监测工作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共同执行。FDA 主要负责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和总膳食的调查,并且对超标的农副产品具备处罚权; 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局和动植物检验局分别负责畜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进口检验检疫工作,开展了兽药残留的监测,同时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市场服务部为了对食品进行暴露评估开展了农药残留监测项目。

  
美国的疾病监测是以“国家-州-地方”三级公共卫生部门为基本架构的。美国卫生部对地方卫生部门的疾病监测能力有很具体的要求,使其成为国家监测网络的一部分。地方( 州、县、市) 的高效的监测能力是国家监测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一级有监测网络100 多个,如: 全国医院传染病监控系统、全国法定报告疾病监控系统、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水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国家肠道细菌耐药性检测系统、细菌分子分型国家电子网络、边境传染病监视项目、全国医疗工作者监控系统( 监控医疗职业感染) 、全球新发传染病监测网、实验室快速应答网络等。这些网络既有分工也能有机地连接、交流和合作。
  
  
3.3  加拿大

  
确保食品安全是加拿大的食品监督署( CFIA) 工作的重要领域,该部门负责食品污染物的监测计划,内容有食品污染物残留监测、总膳食调查、食品中危害性化学物监测和农残及兽残监测。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品监测,目的是监测食品供应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水平,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家食品污染物残留监测方案( NCRMP) 进行实施;第二部分为专项监测,主要是针对目标地区的目标样品,核实可能怀疑的存在化学污染物问题,第三部分为合法性监测,其目的是为了将超标食品清除出市场,整顿市场。 
 
 3.4  欧盟

 

欧盟已经将残留监控的技术规范转变为污染物监控方面的指令和执行法令,监测包括动物源残留物质的监测、农药残留监测及其它监测方案,上述监测方案均开展于1996 年。欧盟监测体系与GEMS /FOOD-EROPEAN 监测组织是相互协调的,均是要求每个国家将监测数据上报给该组织,以便更好地了解欧洲地区的食品中污染物污染状况。


  欧洲的17 个国家在欧共体的资助下共同组建了沙门菌、产志贺样毒素的大肠杆菌监测网( Enter-Net) ,主要进行沙门菌和产志贺毒素的大肠杆菌O157 及其耐药性的国际性监测。在欧洲集中协调沙门菌血清分型和噬菌体分型,建立即时的沙门菌国际数据库。通过对暴发事件的识别和调查,在不同国家的专家之间及时交换信息,使得欧洲及其它地方的公共卫生行动更为有效。在过去的几年里Enter-Net 发现数起跨国发生的疾病暴发事件,对暴发事件进行了调查和干预。Enter-Net 提供了监测工作的一个模式,即如何将各种专业的公共卫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感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测系统,在国际间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中发挥作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南非也加入了这个网络。


  3.5  德国


  德国除参与欧盟的监测网络外,还开展了联邦食品监测计划和全国食品有害物暴露监测计划。联邦食品监测计划主要针对一些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开展监测。全国食品有害暴露物监测计划的对象主要为食品中有害的物质,包括植物保护品、药品、有毒反应物、有机物、污染物、毒素、微量元素、亚硝酸盐/硝酸盐等无机物。

 

3.6 法国

 

法国有多个部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如农业部、卫生部、食品环境与劳动卫生署、食品卫生安全署以及法国食品、农业和渔业部食品总局等,其中负责法国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部门为法国食品卫生安全署,每年度独立开展农药残留监测、总膳食调查和沙门菌监测工作。


  3.7 英国

 

英国自1977 年即针对农药开展了监测项目。目前,英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项目主要由食品标准局( Food StandardsAgency,FSA)组织开展。开展监测的领域包括: 食品中的化学污染物; 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化学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食品真伪; 食品中的营养物质; 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 膳食监测。


  英国食品标准局于2001 年建立了英国食品监测系统( UKFSS) ,成为全国性数据库,保存了所有由官方实验室分析的食品样品数据。目前,该体系已经在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全部运作。能够为所有政府部门收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的食品及动物饲料样品数据,并监测全国食品安全的趋势。
 

3.8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新地区的食品监测由澳新食品标准局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相关机构开展,以保证该地区的食品符合微生物、农药残留限量和化学污染物标准。澳新食品标准局( FSANZ) 是依照澳新食品标准法案( 1991) 成立的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综合性食品监管框架内进行工作的机构。FSANZ 的双边监测和执行策略能够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监测信息进行探讨和信息共享。FSANZ 负责从两国的公共卫生机构搜集食品监测数据,主要组织开展的监测内容包括: 联合食品监测计划、新鲜农产品微生物调查以及澳大利亚的总膳食调查。


  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近年来还开展了全国残留调查和进口食品监督计划,以搜集农药残留水平、污染物水平和其它物质水平的信息。新西兰食品安全局开展了本国的总膳食调查、食品残留监测、动物制品残留监测、乳制品残留监测和化学制品监测等。


  4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的区别


  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的总体目的都是发现问题,以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但各自又有具体的目的。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数据以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现实际状况) ,而监督抽检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不符合现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合法性审核) ,简言之,一个是为了制定规则,一个是为了符合规则。目前,许多部委也将监督抽检称为监测,与风险监测的理念相混淆。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有相同点,即均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两者均为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均由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组织制定,并形成相应的计划,通过对抽样开展相关检验后获得信息和数据; 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分析都可以一定程度反映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等等。

 

表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的区别

 
  比较内容 监测 监督抽检
主要目的 对食品中已知污染物开展长期连续的监测,了解监测范围内食品安全的动态及总体情况,还要发现隐患,侧重服务与评估 对重点食品中关注项目进行针对性检测以确定食品合格与否,侧重于管理  
计划来源 根据职能,由卫生部或各省相关部门组织各监管部门参与 根据职能,各相关监管部门独立组织  
数据利用 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为制定标准、政策提供技术支持;为抽检或监督执法提供信息;形成数据库 对证实了的具体的问题食品执法监督处罚;公布结果,以便社会、公众共同监督  
采集样品 按照采样计划的要求多环节、数量大、范围广、代表性好 根据计划,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某一个环节、数量少  
实施方式 检验机构人员采集样品并进行检验,结果不具执法依据 执法人员采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具有执法依据  
内容选择 反映总体情况的食品及项目组合(考虑代表性和连续性)。如:多种样品某一项目、多个环节某类样品某一项目、不同时段某类食品某项目 对目标食品进行某一时间段特征性检验(问题、热点等),项目的选择一般是具有标准检验方法并能进行合格与否评价的项目  
检测方法 推荐使用当前最灵敏的方法,也可以使用标准方法 使用标准检验方法或技术规范或具有执法效力的方法,需有评判依据  
结果评价 更注重总体的评价,不针对具体食品 针对每个食品进行合格与否评价  
 

 

5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1  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一般而言,国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主要是针对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监测主要包括如下几部分: 食品中各类化学污染物的监测,如铅、砷、镉、汞等来自食品养殖环境中不可避免的重金属污染物,黄曲霉毒素等植物生长过程中污染的真菌毒素; 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 食品中各类生物污染物的监测,如各类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等。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需要了解监测点地区在一个时间段内因食用食品导致急性、亚急性疾病案例的数量,同时了解导致病例的原因食品、污染因素、发病时间、潜伏期、临床表现等信息。必要时,还需要通过对可疑食品的采样检测确定病原菌的分子分型。

        
  我国在上述监测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主要内容为各类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尽管这类监测并非国际上常规监测的内容,但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添加水平和各类非法添加物的监测正在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内容。

        
  另外,三聚氰胺污染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我国卫生部将非法添加物导致的慢性食源性疾病也纳入了监测范围中,目前已建立异常疾病或健康事件的临床报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分析,早期发现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的各类健康损伤和疾病。当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事件和病例时,经科室医师会诊后,及时填写制订的调查表格,通过在目前网络直报系统中增加的模块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定期浏览上报信息,及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及传播方式,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对报告病例/ 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其是否为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疾病,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上级疾控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机构,并反馈给有关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以及食源性疾病。由于资源的有限性,针对产品开展的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涉及的食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5.2  已有的工作基础

 

从2000 年起,在卫生部和科技部的领导和支持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先后建立起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全国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络。2003 年,卫生部将上述两网的监测工作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将两网监测工作写入了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截止到2008 年底,全国污染物监测网共获得70 万个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全国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完成了8 大类6 万4 千多份食品样品的检测,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菌株资源。截止2009 年,两网监测工作已经分别覆盖了全国22 个省和17 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了全国三分之二的人口,监测品种基本覆盖我国居民日常的主要食品品种。为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农业部于2001 年从北京、天津、上海、深圳4 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2008 年扩展到全国37 个城市。自2008 年后全年4 次对37 个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36 个城市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及药物残留、26 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等药物污染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5.3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存在的问题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全面展开,2010 年已将食品污染物监测网、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扩展到31 个省级行政区域,在食品污染物监测网中纳入了有害因素的监测,并创建了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然而,现有监测能力和水平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测任务日益繁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服务企业数量快速增加,食品安全监测任务日益繁重。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加工技术限制、标准规范等质量控制方法不健全以及环境污染等原因,食品生产和消费环节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2)监测项目少,覆盖率低。受工作条件、经费和人力的限制,我国2010 年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的监测项目内容只有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1 /5 左右,监测样品的样本数量不到其1 /3。监测点少、覆盖面窄、深度不够,难以满足我国食品安全需求,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督的目标差距很大。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仅在每个省( 区、市) 选择了10 家医院试点,与国务院要求的建成从省、市、县向农村延伸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要求差距甚远。


  (3)设备陈旧老化,技术手段落后。大部分省级CDC 理化设备配置达标率平均不足60% ,西部地区更低; 地市级CDC 理化设备配置达标率平均不足20% ; 而且现有的设施设备也大多陈旧,未及时更新换代。


  (4)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能力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各级CDC 的人员配备和技术水平远达不到2010 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部分省级CDC只能开展30% 的检验项目。地市级以下CDC 勉强维持日常监测工作,基本不具备开展食物中毒病因学鉴定的能力。


  (5)质量控制系统缺乏,监测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我国尚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准实验室网络,质量控制系统不健全,导致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无法判断,监测数据应用效益不高,直接影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事件处置。

 

6  问题与建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分段管理模式,即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进行监管,质检部门对食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食品的流通环节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消费环节进行监管,卫生部门则主要是基础性技术工作和总协调,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等。现行的监管模式,决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由卫生部牵头负责,其他各监管部门参与的局面。由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际是连续性的生产过程,环环相扣,食品风险在各个环节都可能潜在,但在发现以前无法确定存在的具体环节,更无从确定主要的监管部门,因此,在卫生部的统一规划下,开展整个食物链的风险监测则是科学的、可行和切合实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卫生部应将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环节的监管部门,以便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如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也对卫生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建议现阶段应主要开展以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以为不断推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奠实基础。


  (1)逐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和功能。一是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在技术层面统筹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起草年度风险监测计划,指导各地风险监测工作,收集、分析和评议全国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数据库。二是国家相关部门应确定统一的建设标准,以各级CDC 为主,同时兼顾农业、质量监督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所属检验机构和社会检验机构,构建覆盖全国各省、市( 地) 、县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配置必要设备,改造实验用房,研发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估、预警的技术软件,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满足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


  (2)加强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推进CDC、农业、质量监督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所属检验机构和社会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协同发展,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各种资源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协调互动和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3)探索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一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打破现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进行资源整合,建立起统一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运行体制。二是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机构和CDC 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哨点监测和预警作用,建立快速灵敏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早采取措施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4)加强人员能力建设。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充实人员队伍,加大培训力度和深度,提高人员能力和水平。一是要研究制定各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人力准入条件和岗位标准。二是要大力开展国内外的交流、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风险监测人员和医疗服务机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控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同时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三是会同教育部门抓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5)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基础较好的实验室,逐步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准实验室网络,包括化学污染物基准实验室、食源性致病菌基准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实验室和毒理学安全评价实验室,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陈君石.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的报告[R].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研讨会,2010.

 

2  杨大进.关于国际及中国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报告[R].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研讨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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