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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带来哪些期待?

 时间:2015-05-05 16:00:00  来源:健康报  

 

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安全法,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是依法治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提出了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要求。

 

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新食品安全法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消费者、社会组织以及第三方的参与,由此形成社会共治网络体系。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各自责任。一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监督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法律责任、工作机制、能力建设等进行了明确。二是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安全的食品是“管”出来的,更是“产”出来的。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企业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自查制度等方面的责任。三是清晰界定了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责任。新食品安全法重视发挥第三方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如协会的行业诚信建设、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将强化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强调国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同时,明确了县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风险评估制度,如专家委员会增加了生物领域专家,使风险评估更具专业代表性;扩大了风险评估的领域,将评估内容由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扩大到食品相关产品,涵盖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各方面因素,进一步发挥风险评估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要求及时公布风险评估结果,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标准制定与实践紧密结合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的地位、范围和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执行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的现实情况,为使标准的制定和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合食品标准任务,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删除了标准清理整合的条款,肯定了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成效。
 

新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等规定,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条款,明确了风险交流的主体、原则和内容,强调了风险交流不仅仅是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必须是信息的交流沟通,即双向的交流。
 

以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为契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将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管理的能力,落实在食品安全技术方面“一锤定音”的作用。以新食品安全法统领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推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重点加强食源性疾病溯源体系建设,发挥卫生计生系统食源性疾病识别、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危害评价等技术优势,探索实现“病人-食品”关联风险的双向溯源。编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开展优先和应急食品安全评估项目。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持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与风险监测工作、风险评估工作的衔接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与环保、农业、人口和健康等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监测评估数据分析和大数据挖掘,预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趋势,提出事件预警与处置建议。

                                                                         记者:刘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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